• 关于《证券法》《公司法》修订问题答疑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6 11:14:41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主持人小张老师的话:
        关于《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的消息,近一两年来不绝于耳。投资者也存在不少疑问。比如,修订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几年修订一次?为什么要修订?修订的重点是什么?谁来修订?等等。本期聚焦,我们请专家为广大读者释疑。
        1、为什么要进行《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是常规修改还是临时修改?一般是几年修订一次?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曾分别在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作过两次较小的改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现行公司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形下,《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从两法修订的频率看,目前基本上是控制在五年左右一次。从两法修订的幅度看,可以说属于中等规模的修改,与《公司法》前两次的较小改动不同。
        2、《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的程序如何?
        我国《立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此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均严格遵循了上述程序。另外,《立法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不过,从有关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三审中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因此,《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稿很有可能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
        3、《证券法》和《公司法》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同时修订是一种巧合吗?
        法学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公司法是静止的证券法,证券法是行动着的公司法。具体地说,《证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法》的延伸。投资人权益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结的纽带;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角,也是《证券法》所调整的重要对象,而证券市场中交易的主要产品又都是由公司发行的。此外,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方面,两部法律也是一致的。两部法律存在一致的立法理念,制度框架紧密相关,需要在规则设计上协调配合,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同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它们在适用中的顺利衔接。
        4、本次修订的主要指导精神是什么?重点修订什么?由谁提出修订意见?
        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具体地看,修订贯彻了既积极又慎重的指导思想,坚持了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
        本次《证券法》修订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意见,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5)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公司法》修订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意见,重点修订的内容涵盖以下六方面:(1)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的修改;(2)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3)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4)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的修改;(5)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强化;(6)明确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5、修订有没有听取投资者、市场参与者的意见?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起草组认真分析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议案和各部门关于修订证券法的建议,专门赴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多次邀请国内证券法律专家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代表,以及中小投资者代表举行研讨会和座谈会,就有关条款修订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国际研讨会,邀请境外的证券法律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国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修订草案。其中,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修订草案对现行《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做出修订。
        6、有一种说法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新的约束,会进一步限制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一审修订草案赋予了证监会“查封、冻结问题账户”这一“准司法权”,曾经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探讨,担心“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公权力会被滥用”者对此颇为忧虑。有的地方、单位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律赋予其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并不合适。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则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三审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了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并且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都是有必要的,应当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步的发展。
        7、本次《证券法》修订后,能基本解决当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了吗?该如何看待和客观评价修订?
        新《证券法》是一个长远的利好。通过这次修订,一方面会有市场行为规范化的效果,另一方面交易制度的变化对投资者也都会产生影响,所以说这是一个长远的利好。(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